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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200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4/2003

刊登日期:

2003.6.16

版數:

595-596

  • 許可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以摘要方式公佈二零零二年度的資產負債表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4/96/M號法律 - 訂定強制由公共工程、公共服務、經營博彩及彩票,及以專營制度經營活動等之被特許人公佈之資料。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第17/2003號行政命令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規定,以專營制度經營活動的承批公司每年必須公佈其資產負債表、行政或管理報告及監事會或核數師的意見書。

    然而,該法律亦允許以重大公共利益的理由,將資產負債表以摘要方式公佈,即公佈資產及負債的總值。

    經營賽馬的承批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根據該法律的規定,以公共利益為由請求許可將二零零二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以摘要方式公佈,即公佈資產及負債的總值。

    基於所提出之公共利益理由已獲核實;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賽馬的承批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以摘要方式公佈二零零二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其中須指出營業結果淨值、資產總值、負債總值及資產淨值。

    二、摘要所載的數值,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流通貨幣為單位,並指明其為正值或負值。

    第二條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b項及c項所指的文件仍須全部公佈。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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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查閱:

    《行政》
    雜誌第七十期
    行政暨公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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