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3
刊登日期:
2003.5.19
版數:
518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自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開始接受申請,而截止申請日期將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另行訂定。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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