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2003號法律

公報編號:

8/2003

刊登日期:

2003.2.24

版數:

134

  • 國際或區際雙重課稅情況中的課稅制度。
已更改 :
  • 第3/2005號法律 - 修改第2/2003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稅務法例 - 財政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03號法律

    國際或區際雙重課稅情況中的課稅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避免雙重課稅

    因適用屬不同管轄權的稅務法律而導致對同一納稅人雙重課稅時,行政長官有權限採取必要措施將有關課稅情況進行規範,以及簽訂國際或區際協定,以避免雙重課稅。

    第一-A條*

    授權

    行政長官可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將簽訂上條所指國際或區際協定的權限授予司長或局長。

    * 附加 - 請查閱:第3/2005號法律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