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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核准

核准《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該規章為本法規的附件及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規章制定了每個容積不超過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應遵守的條件。

二、本規章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

(一) 儲氣罐儲存庫;

(二) 儲氣罐加注站;

(三) 儲氣罐的檢查及修理單位。

第二條

定義

為着本規章的效力,下列的概念定義為:

(一) 設備室——用於容納儲氣罐站的間隔;

(二) 地庫——地面低於通往建築物外面的出口臺階的間隔,以及那些雖然位置在前面提到的臺階之上,但部份位置較低或偏離地面,不能使泄漏的燃氣自由並且自然地排到外界,且不被視作是庭院及天井的間隔;

(三) 半地下式間隔——那些對於建築物的一層或多層,它是地庫,而在高度上,對於其他樓層,它是其中一層的間隔;

(四) 營運實體——從事儲存、燃氣分配網和分支,以及建築物中燃氣設施公用部分之營運活動實體;

(五) 住宅——在獨立或集體建築物內的單一家庭住宅;

(六) 明火——可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熱點的物體或器材或能引起空氣和燃油蒸汽混合物燃燒的其他來源;

(七) 儲氣罐——最小容積為0.5立方分米及最大容積為150立方分米的容器,適合用於液化石油氣的儲存、運輸或使用;

(八) 液化石油氣(GPL)——商用丁烷和丙烷;

(九) 燃氣設施——安裝在建築物中的系統,由一組管道、配件、設備及測量裝置組成,確保將燃氣從建築物的總截流裝置分配到每個燃氣器材的截流裝置處;

(十) 內部庭院——內部的或被建築物環繞且機動車輛不能進入的院子;

(十一) 儲氣罐站——一組罐與罐之間以及與附屬設備互連的作為供氣給網絡、分配分支或燃氣設施的儲氣罐;

(十二) 容器站——作為供氣給分配網或分支的液化石油氣容器或一組容器、設備及配件;

(十三) 分支或分配分支——由管道、閥門和配件組成的系統,用於向建築物的燃氣設施供氣,使燃氣從分配網傳輸到建築物的總截流裝置處;

(十四) 分配網——由管道、閥門和配件組成的,從容器供氣到分配分支的系統;

(十五) 容器 - 容積超過150立方分米的液化石油氣容器;

(十六) 地下容器 - 位於地面下,完全被惰性及抗磨損材料包封的容器;

(十七) 隱蔽式容器——位於地面或部分位於地面下,完全被惰性及抗磨損材料包封的容器;

(十八) 地面容器——位於地面上,全部或部分外露的容器;

(十九) 天井——位於建築物內部,機動車輛無法進入的狹窄而無蓋區域;

(二十) 明火汽化器——任何不使用熱傳導液體的非電熱式液化石油氣的加熱裝置;

(二十一) 非明火或防爆型電熱式汽化器——那些不是對液化石油氣直接加熱,而是通過熱傳導液體進行加熱的裝置。

(二十二) 公共街道——開放予公眾通行的陸上通道;

(二十三) 安全區——在通常的運作條件下,會產生處於可燃極限之下的燃氣與空氣的混合物的區域;

(二十四) 保護區——在非通常運作條件下,會產生處於可燃極限之下的燃氣與空氣的混合物的區域。

第二章

儲氣罐站

第一節

建築物內的儲氣罐

第三條*

禁止事項

一、禁止在每一住宅內存放多於三個滿的或空的且總容積超過90立方分米的儲氣罐。

二、禁止在每一商業或其他服務性區域內存放多於四個滿的或空的且總容積超過120立方分米的儲氣罐。

三、禁止在地庫中使用或存放儲氣罐。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可在半地下式間隔內使用及存放儲氣罐。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儲氣罐的放置

儲氣罐放置的位置應處於或高於周圍的地面並且要保持通風。

第五條

工業大廈內供氣給設備的流動儲氣罐

一、在工業大廈內,允許存放滿的或空的流動儲氣罐,但每個工業單位的每平方米可用面積的儲氣罐總容積不得超過1.5立方分米。

二、對於每個容積少於30立方分米的流動儲氣罐,每組不能多於4個。

第二節

放置在建築物外的儲氣罐

第六條

儲氣罐站的位置

一、儲氣罐站應位於藏在或不藏在建築物的牆外的設備室中,便於消防員及消防設備進入。

二、倘設備室建於建築物的牆外,則每個設備室內只允許存放四個滿的或空的、且總容積不超過424立方分米的儲氣罐。

第七條

設備室的用途

設備室是為保護儲氣罐免受因惡劣天氣、機械干擾及過熱所造成危險的影響,從而避免所裝載的液體溫度高於攝氏50度。

第八條

設備室的要求

設備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使用不可燃材料修建且耐火能力不低於120分鐘,包括門及頂部;

(二) 有水泥地面或無任何開口的陶瓷飾面;

(三) 應處於或高於周圍地面不超過1米,以防止因意外泄漏的燃氣通過門、窗或其他開口滲入到鄰近的間隔以及渠道、井或下水道中;

(四) 必須在上方及下方設有永久開口以作通風,開口的總面積不能低於天花及牆壁總面積的2.5%,並且要裝有防火網;

(五) 要裝有帶鎖的向外側開金屬門;

(六) 用中文和葡文以不會被擦掉的物料寫上高度不低於12厘米的「燃氣」字樣,並附有禁止吸煙或生火的標誌;

(七) 在容易看見的地方,要裝有一塊用不可燃材料製成,上面寫有營運實體的名稱及其處理緊急事故的聯絡電話的不會被擦掉的銘牌;

(八) 要便於消防局的消防器械進入並且可以迅速搬出儲氣罐;

(九) 用於照明、通風和警報的電力設施必須是密封和能防爆的;

(十) 要安裝燃氣及火警探測系統;

(十一) 要保持適當的清潔,並清除所有不屬於儲氣罐站設備的材料。

第九條

儲氣罐站的安全距離

一、儲氣罐站的位置要符合第五章規定的安全距離。

二、如不能符合上款所述的安全距離,儲氣罐站只能設在符合下列條件的防火牆之中:

(一) 使用磚或其他具有等效機械強度的不可燃材料修建;

(二) 若使用磚石,厚度要等於或大於0.22米,若用鋼筋混凝土,厚度要等於或大於0.1米;

(三) 在高度上,最少要超過減壓裝置和儲氣罐閥門高度的0.2米;

(四) 按圖一的形式向儲氣罐兩側進行擴展,這樣泄漏的氣體的真實路線可以符合第五章規定的安全距離值。

圖一

1-與設施的連接點;*

2-開口位於與儲氣罐基座同一高度;*

3-水平、穩定、平坦和不可燃的區域,其整個表面與周圍地面同高或較高;*

4-規定水平測量的d=1米,如果這個間距不可行,則要插入一幅用不可燃能抗衝擊材料建成的牆(磚石或混凝土等材料),並符合第二款(一)、(二)及(三)項的規定;*

5-沒有虹吸管保護的下水道管口。*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儲氣罐站內儲氣罐的放置

一、站內儲氣罐應按下列方式放置:

(一) 按從外界進入的方向成行排列,這樣放置可易於取得設施的元件,以便清除可能有的燃氣泄漏;

(二) 閥門朝上,使它不會翻轉。

二、所有未使用的連接頭都應適當地覆蓋起來。

第三節

空儲氣罐、庫存儲氣罐及滅火器

第十一條

空儲氣罐或庫存儲氣罐

一、空儲氣罐的閥門應關閉。

二、沒有連接到設施上的儲氣罐數目,不論是空的還是庫存的,都不應超過已連接的數目。

三、當不符合上款的規定時,這地點將被視為是液化石油氣儲氣罐的儲存庫,並須遵守相應的規定。

四、禁止在加注站以外對儲氣罐進行加注。

第十二條

滅火器

在容積超過300立方分米或接近該值的儲氣罐站中,應在有適當標記的地方最少放置一個6公斤的ABC型化學粉末式滅火器。

第三章

容器站

第一節

地面的、固定的或流動的容器

第十三條

安裝位置

一、容器只能安裝在建築物的外面,禁止將其放置在平台、陽台、頂部和樓宇、橋梁、高架橋及類似建築物的下面。

二、有需要時,容器的安裝應能便於消防人員及消防設備進入。

三、連接到燃氣設施上的流動容器被視為固定的容器,並適用固定容器的技術及法定要求。

四、對於僅向一建築物供氣而不屬於某一分配網系統的容器,應在當眼的地方放置以不可燃材料製成的銘牌,並以高度不低於12厘米的不會被擦掉的字元寫上下列指示:

(一) 營運實體的名稱及其處理緊急事故的聯絡電話;

(二) 中文和葡文「燃氣」字樣,並附有禁止吸煙和生火的標誌。

第十四條

佈置規則

一、不論是固定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動容器,除非在容器之間設有抗衝擊的防護結構,否則不能採用同軸對齊或「T」形方式佈置。

二、上款所述的每個容器與防護結構間的距離應該是本規章附件表一的第五點所預設數值的兩倍。

三、禁止將容器堆疊放置,也禁止容器放置的軸線的位置不同於其對應的,根據由有權限發出准照的實體所承認的建築法規核准的有關建築圖則的位置。

第十五條

容器的基座

容器基座的計算應能支撐其裝滿水時所產生的載荷,在可能遭受洪水威脅的地區,容器的設計應可防止其浮動。

第十六條

地面

一、容器所在地面應用混凝土鋪設且要鋪平。

二、容器所在地面不應存有任何可燃物料。

三、地面應朝遠方輕微傾斜,以防止泄漏物積聚在容器下。

第十七條

接地

一、固定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動容器以及管道都應接地。

二、容器應有一個在進行傳輸操作時,可讓容器與油槽車建立電位連接的系統。

第十八條

安全閥

一、容積等於或大於0.5立方米的容器應安裝安全閥,安全閥上應裝有防止雨水和其他能導致安全閥失效或降低其減壓功能的異物進入之保護裝置。

二、上款所述的保護裝置應保持在其位置上,且其設計應該保證不會妨礙安全閥的運作。

三、安全閥的釋放口應不受阻擋地通向大氣,並應朝向上方,對於容積等於或大於7.5立方米的容器,可以通過一根至少高過容器表面2米的垂直導管來進行。

第十九條

自動洒水式滅火系統

一、地面容器應裝有固定的自動洒水式滅火系統,該系統在每平方米的容器面積上要具有不低於每分鐘4立方分米的水流量,以確保對整個容器表面及其支撐部分的冷卻。

二、對於容積等於或大於2.5立方米的固定地面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動地面容器,自動洒水式滅火系統的固定性設備應是自動操作的。對於丙烷,當容器內部壓力達到12巴時應自動打開,而對於丁烷,當達到6巴時應自動打開,但要保留手動指令系統。

第二十條

滅火器

一、在每個容積等於或大過2.5立方米或接近這容積的容器的容器站中,最少存有兩個6公斤的ABC類化學粉末型的手提式滅火器。

二、容積低於2.5立方米的容器,最少存有一個與上款有相同特性的滅火器。

第二十一條

遠端加注

一、遠端加注系統應包括一個用來確保與加注軟管耦合並裝有無回流和自動關閉型保持裝置的閥門,通常被稱為「止回閥」,這個閥門應安裝在由不可燃材料製成的箱中,只有營運實體才能對其進行操作。

二、根據EN10 208-1或其他技術上等效的標準,在上款所述的止回閥與容器之間的連接管道應使用無縫鋼管。

三、管道的裝配條件應符合《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中的要求。

四、第二款中提到的管道應裝有一個防止液態燃氣膨脹的安全系統。

五、進行遠端加注時,營運實體應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防止過度加注。

六、禁止對容積等於或低於1立方米的容器進行遠端加注。

第二節

地下容器

第二十二條

安裝

一、使用地下容器的容器站應安裝在建築物之外。

二、地下容器的表面應作有效的腐蝕防護。

三、應在安裝位置之地面上標出容器的整個周界,在其垂直方向上不能安裝其他容器或其他性質的容器。

四、應在容易看見的地方裝上用不可燃材料製成的銘牌以及禁止吸煙和生火的標記,銘牌上應用中文和葡文以不會被擦掉的物料寫上高度不低於12厘米的「燃氣」字樣。

五、容器的安裝位置應便於消防人員及其設備的進入。

第二十三條

基座

地下容器的基座應符合第十五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容器的包封

一、整個容器應使用一層淡水沙覆蓋起來,其最小厚度如下:

(一) 在上母線的垂直方向上厚0.3米;

(二) 在容器軸線所在的水平面上厚0.5米;

(三) 在下母線下厚0.5米。

二、淡水沙可用其他由發出准照之實體認為等效的中性材料代替。

 

第二十五條

接地

對於地下容器的接地,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閥門及其它設備

一、容器的閥門及其它設備應安裝在密閉的間隔內,間隔的蓋板開口直接通向外界空氣。

二、安全閥的釋放口應不受阻擋地通向大氣並朝向上方,可通過一根最少高於地面2米的垂直導管來實現。

三、凡不是供儲存使用的供水管、下水道、壓縮空氣管道或液態燃氣管道以及電氣設備,如果位於或安裝在容器附近,應最少距離容器1米。

第二十七條

滅火器

對於滅火器,適用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禁止車輛通行

禁止車輛通過安裝地下容器區域的上方。

第二十九條

遠端加注

對於遠端加注,適用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三節

隱蔽式容器

第三十條

安裝

一、隱蔽式容器的基座應符合第十五條的要求。

二、隱蔽式容器的表面應有有效的防腐蝕保護。

第三十一條

容器的包封

一、容器應用惰性和抗磨損的材料完全覆蓋起來,不可使用損害容器之防護材料的物料。

二、容器的包封將定義如下:

(一) 位於容器上母線以上0.3米處的水平面;

(二) 側面及頂部斜面,其傾斜度要符合可以確保它們的穩定性並且與容器的最近點保持0.5米的距離;

(三) 厚度最少為0.5米的墊層。

第三十二條

接地

對於隱蔽式容器的接地,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閥門及其它設備

隱蔽式容器的閥門及其它設備應符合第二十六條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滅火器

對於滅火器,適用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四章

汽化器

第三十五條

明火汽化器

禁止使用明火汽化器及在儲存容器中使用線圈作為汽化器。

第三十六條

非明火或防爆型電熱式汽化器

一、液化石油氣的汽化應只使用非明火或防爆型電熱式汽化器,並安裝在由不可燃材料修建成的掩蔽處或有柵欄的庭院中,且在地面及頂部要有良好的通風,若設有進出門,則門要向外開。

二、如該等汽化器是儲氣罐站的一部分,即使它們實質上是分開的,上款所述的掩蔽處也要符合第八條的要求。

三、以上數款所指的掩蔽處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第五章

安全及保護區

第三十七條

區域的種類

為了有效地對容積大於1立方米的地下式、隱蔽式或地面式容器執行防火措施,必要建立以下區域:

(一) 安全區 - 容器周圍各方向上1米以內的區域;

(二) 保護區 - 安全區與由本規章附件表一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所定的界限之間的區域。

第三十八條

設備的位置

一、壓縮及汽化設備應安裝在安全區以外並且要符合附件表一所指的最小安全距離的要求。

二、倘泵類設備屬防爆型,則可安裝在安全區內。

第三十九條

污水池、坑道和凹地

在安全區和保護區內禁止存在任何性質的污水池、坑道或凹地。

第四十條

防護柵欄

一、容器站的專用區域應用柵欄圍起來。

二、對於地面容器站,柵欄高度最少為2米,如容器放置在有適當保護以確保與工作無關之人員不能進入的隔離區的周界之內,則柵欄的高度可減至1.2米或用柱子與金屬鏈連起來的形式取代。

三、對於地下或隱蔽式容器站,柵欄高度最少為1米,如果容器放置在有適當保護以確保與工作無關之人員不能進入的隔離區的周界之內,則柵欄的高度可減至0.5米或用柱子與金屬鏈連起來的形式取代。

四、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柵欄應使用不可燃材料製造,可使用金屬網板,但其網孔要等於或小於50毫米,金屬絲的直徑最小為2毫米,可焊在鋼管柱或固定在混凝土柱上。

五、柵欄要有兩隻向外打開和裝有非自動關閉式門鎖的金屬門,並且在任何時間當對容器進行任何作業時,這門都應保持常開。

六、由兩塊門板組成的門,門板的寬度應等於或大於0.9米,它們應位於相對的位置上。但當有合理解釋時,發出准照的實體可批准其他的解決方案。

七、在圍有柵欄的區域內,不應存在植物的根、乾草及其它可燃材料。

第四十一條

頂部

裝有容器的庭院的頂部只可用不可燃材料製造,在受到衝擊波衝擊時可沿垂直方向伸展以及具有適當的通風條件。

第四十二條

到柵欄的距離

柵欄與容器、泵、壓縮及汽化設備的水平投影的距離最少為1.5米。

第四十三條

標誌

一、在圍有柵欄之區域的邊界上,至少應掛有以下標誌:

(一) 兩個以不會被擦掉的物料用中文和葡文寫上高度不低於12厘米的「禁止吸煙或生火」字樣的銘牌;

(二) 兩個以不會被擦掉的物料用中文和葡文寫上高度不低於12厘米的「燃氣」字樣的銘牌。

二、上款所述的銘牌應安裝在容易看見的地方,可以的話,應接近入口處及裝在柵欄的對面。

第六章

最小安全距離

第四十四條

測量

一、該等最小安全距離,對於地面容器,應從最近的容器的水平投影處開始量度;對於地下或隱蔽式容器,應從安全閥和加注閥開始。

二、為了確定最小安全距離,必須考慮:

(一) 對於儲氣罐站,滿的和空的儲氣罐的總容積;

(二) 對於其他情況,每個容器的容積。

三、為了適用最小安全距離,如果兩組容器中最近容器之間的距離等於或大於7.5米,則這兩組容器被視為獨立的。

第四十五條

最小安全距離

一、所有最小安全距離都應符合附件表一所訂定的數值,但下列數款的情況除外。

二、對於容積等於或小於25立方米的地面容器,如果設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隔離牆,則附件表一中所述的最小安全距離可以減半:

(一) 用磚石或其他相同機械強度的不可燃材料修建;

(二) 若使用磚石,厚度要等於或大於0.22米,若使用鋼筋混凝土,厚度要等於或大於0.1米;

(三) 與容器壁距離最少為1米;

(四) 要符合圖二中從地面開始量度的最小高度「h」,它是由通過容器最高的附件以上1米處的「V」點和安全距離「d」的端點所組成之直線上的一點,安全閥的釋放管除外,安全距離是在附件表一中列出的;

(五) 不能帶有孔洞;

(六) 不能有超過兩個相鄰隔離牆在保護區內;

(七) 在容器的每一側擴展,這樣燃氣的真實路線將符合附件表一中列出之數值。

三、對於固定容器或作固定容器用的流動容器,若採用同軸對齊或「T」形方式放置,每個容器和隔離結構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圖二

第四十六條

電線

高壓或低壓的裸露電線的水平投影與容器間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附件表一第二點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汽化器

非明火或防爆型電熱式汽化器的設置應符合附件表二中的最小安全距離要求。

第四十八條

設施的電器設備

一、與電器開關盒和變壓器站的最小安全距離詳見附件的表一和表二。

二、如果上述設備的通道門朝容器站庭院的外側開啟且與庭院沒有聯繫,則上款所述的最小距離可以減半。

第四十九條

儲存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的容器

一、容器站與儲存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的容器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附件表三的規定。

二、安裝在容積等於或小於2立方米,屬專用規章中第3類產品之容器附近的,容積等於或小於0.5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可減少至3米。

三、對於為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的容器進行系統化加注的建築物或其頂部,最小距離應為:

(一) 對容積不超過100立方米的儲氣罐站或容器站,為 10米;

(二) 對容積超過100立方米的容器站,為15米。

第七章

儲存設施的安全

第五十條

監管

容器站應設計一套永久性的服務以監管該等設施。

第五十一條

技術支援

容器站應設有永久性的技術支援服務。

第八章

維護

第五十二條

容器

對於容器的維護,適用儲存液化石油氣的壓力容器的專用規章。

第五十三條

汽化器

對於燃氣汽化器管路的維護,適用相應製造商的使用手冊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配件及其它元件

對安裝在容器和汽化器上的配件和其他元件,適用附件表四中的程序,而該等程序應每五年和十年重複一次。

第五十五條

維護工作

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所述的維護工作由有關設備的營運實體負責,並應將所有有關維護工作的文件存入檔案。

第九章

處罰制度、程序及監察

第五十六條

罰款

一、下述情況構成了行政違法,將科以罰款:

(一) 違反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四條的規定,科以$500(澳門幣伍佰元)至$1,000(澳門幣壹仟元)之罰款;

(二)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科以$1,000至$2,000元之罰款;

(三)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四十條的規定,科以$2,000至$5,000元之罰款;

(四) 違反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科以$5,000至$10,000元之罰款;

(五) 違反第九條、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科以$10,000至$20,000元之罰款;

(六) 違反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科以$20,000至$50,000元之罰款;

二、過失將被懲罰。

三、如違規行為是由自然人造成,則罰款額可降低50%。

四、除被處以罰款外,就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及行為人的過錯,還可處以以下的附加制裁:

(一) 禁止其參與需要有公共憑證或需要公共當局的許可或確認才能進行的活動;

(二) 剝奪其參加以承攬或批給公共工程、提供資產或服務、批給公共服務以及發給准照和執照為標的之公開競賣或競投的權利;

(三) 關閉其運作受行政當局的批准或許可規範的場所;

(四) 中止其許可證、准照及執照。

五、上款所述的處罰期限最長為兩年,由作出確定性處罰決定當日開始計算。

第五十七條

權限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權限就違反本法規的規定提起程序並進行預審,但不妨礙其在有需要時,請求其他公共實體或機構的專門部門協助。

二、決定提起程序、委派預審員及適用有關處罰屬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權限。

第五十八條

處罰決定之通知

一、處罰決定得以直接向本人方式或以郵寄方式通知違法者。

二、直接向違法者本人作出通知的方式,得由兩名被委任的監察人員或土地工務運輸局其他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直接將決定的文本送達給被通知者並由被通知者在證明上簽署。

三、如被通知者不在該處,則可將通知交予在該處任何最具備條件將通知傳送給被通知者的人士,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委託他傳送通知並由他在證明上簽署。

四、如被通知者或第三者拒絕接受通知或簽署證明,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要在證明上註明這情況,並在該處貼出決定的文本,則通知視為已完成。

五、郵寄通知是以雙掛號信將通知寄至被通知者之住所、辦公室或總辦事處而為之。

六、收件回執中所顯示的簽署日被視作已作出通知之日,即使由第三者簽署,亦被視作已向被通知者本人作出通知,並推定信件已適時送交予收件者,但有完全反證除外。

七、如掛號信件被退回或未在收件回執上簽名或標明日期,則通知視為於郵政掛號日之後第三個工作日作出。

第五十九條

對決定之申訴

對處罰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第六十條

罰款之繳納期

一、罰款的繳納期為15天,由作出有關處罰決定通知當日開始計算。

二、如不在規定的期限內自願繳納罰款,則透過有權限實體按稅務執行程序,並以處罰決定之證明作為執行憑證,進行強制徵收。

第六十一條

監察

對本規章的履行進行監察的權限歸土地工務運輸局、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及消防局所有。

———

附件

表一*

容器的最小安全距離

(以米為單位)

V-每個容器的容積(以裝水的立方米數計)
  V£0.5 0.5<V£2.5 2.5<V£5 5<V£12 12<V£25  25<V£50 50<V£200
S S/E S/E S E S E S E/R S R
1. 建築物、房地產的分割線及公共街道 o 3 3 5 3 7.5 5 15 7.5 15 10
2. 明火、非防爆型電器設備及易燃產品 1
3. 建築物的開口、風機的空氣導入口、下水道及污水池
4. 非明火及防爆型電熱式汽化器 0 1.5
5. 其他儲存液化石油氣的容器 1 1 0.5 1 0.5 1 0.5 1.5 1 2 1.5
6. 從油槽車到容器的加注閥 3 5
7. 從遠端加注閥到建築物、下水道及污水池的入口 見第二十一和二十九條 2 3
S - 地面式 E - 地下式 R - 隱蔽式

* 請查閱:更正

表 二*

汽化器的最小安全距離

(以米為單位)

  汽化器的容積 C
(公斤/ h)
C£50 50<C£200 C>200
對於建在工業設施周界之內的建築物 1 3 7.5
對於建築物、房地產的分割線、公共街道、明火、非防爆型電熱式設備及易燃物品 3 7.5 15

* 請查閱:更正

表 三*

與儲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

(以米為單位)

  V - 每個液化石油氣容器的容積
(以裝水的立方米數計)
V£5 5<V£12 12<V£25 25<V£50 50<V£200
儲存易燃物品的容器 6 6 6 6 6
儲存有毒物品的容器 15 15 15 15 15
容積不超過125立方米的用於儲存氧氣的容器 7.5 15 15 15 22.5
容積超過125立方米的用於儲存氧氣的容器 15 30 30 30 45

* 請查閱:更正

表 四

容器配件的定期檢查

配件 執行檢查工作的周期 注意
5 年 10 年
安全閥(* 檢查是否需要更換橡膠體 更換 在定期性目測檢查中,當發現泄漏或可疑現象時,應進行更換。
安全閥的歧管/管接頭 目測檢查 對橡膠體進行更換以代替嚴格的檢查  
壓力錶(* 目測檢查其運作 更換 對丙烷使用30巴刻度的壓力錶,對丁烷使用10巴刻度的壓力錶,壓力錶的安裝要在遠處也清晰可見。
液面變動測量表 目測檢查,如果設有連接裝置則進行潤滑 進行目測檢查是否需要更換螺栓及墊片,如果設有連接裝置則進行潤滑 應安裝與容器縱向直徑平行的浮臂。
最大允許加注水平 檢驗工作性能 檢驗工作性能 插入黃銅,在每次傳輸操作中進行檢查,禁止在接近噴口處使用遠端加注。
加注閥 檢查是否需要更換橡膠體 更換  
用於氣態的閥門 檢查氣流切斷裝置 更換  
用於液態的閥門 目測檢查其工作性能 嚴格檢查是否需要進行更換  
用於液態的閥門的管接頭 目測檢查其工作性能 嚴格檢查是否需要進行更換 當設有時
平衡閥 目測檢查是否需要更換橡膠體及其工作性能 嚴格檢查是否需要進行更換 當設有時
淨化閥 檢驗工作性能 檢驗工作性能  
沙井   更換連接裝置及螺栓 當設有時

*)每年進行校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