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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官的任命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為期兩年。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行政法院馮文莊法官,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