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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學費津貼,其金額將調整如下:
教育階段 | 最高津貼金額 | |
一級 (人均收入不超過1,100元) |
二級 (人均收入由1,101元至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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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 | 3,200元 | 1,600元 |
小學預備班 | 3,200元 | 1,600元 |
小學 | 3,200元 | 1,600元 |
初中 | 4,800元 | 2,475元 |
高中 | 5,200元 | 2,600元 |
二、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內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前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批示摘錄第一款。
三、本批示由2002/2003學年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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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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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文教用品津貼,其金額將調整如下:
教育階段 | 津貼金額 | |
一級 (人均收入不超過1,100元) |
二級 (人均收入由1,101元至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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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 | 600元 | 300元 |
小學預備班 | 850元 | 425元 |
小學 | 850元 | 425元 |
初中 | 1,300元 | 650元 |
高中 | 1,300元 | 650元 |
二、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內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前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批示摘錄第二款。
三、本批示由2002/2003學年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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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以及按照第1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二十六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如下:
二、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發放之津貼名額如下:
三、發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機構就讀之貸學金受益人名額最多可達本批示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貸學金名額的65%。
四、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定為10名。
五、本批示第一及第二條所指之助學金及津貼之申請期定為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至七月十日。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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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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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代表團的制服和運動裝備款式及使用規則》,該附件是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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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國際賽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體育代表隊制服和運動裝備的基本顏色為綠色,並俱備下列款式和特點:
1. 基本運動裝備
2. 可供替換的運動裝備
3. 運動套裝
4. 男性代表制服
5. 女性代表制服
二、要求特定比賽裝備的項目及有關國際協會對比賽裝備顏色有強制規定者不受此限。
三、在不違反有關項目的國際規定下,T恤的背面應橫向寫上“中國澳門”的中葡文字樣。
四、運動套裝上衣的背面應橫向寫上“中國澳門”的中葡文字樣。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應出現在制服外套及運動套裝上衣的左胸前。
六、負責籌備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代表團的各體育機構應與澳門體育發展局合作,以便取得符合規定的制服或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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