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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0/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2

刊登日期:

2002.6.3

版數:

672-673

  • 調整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學費津貼。
被廢止 :
  • 第5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正規或等同於正規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及文教用品津貼金額調整
  •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第39/SAAEJ/96號批示 - 核准向非高等教育機構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及取得文教用品之規定——廢止五月十六日第58/GM/90號批示及七月二十六日第12/SAAEJ/91號之修改批示。
  • 第40/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學費津貼。
  • 第4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文教用品津貼。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40/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學費津貼,其金額將調整如下:

     教育階段 最高津貼金額
    一級
    (人均收入不超過1,100元)
    二級
    (人均收入由1,101元至1,500元)
    幼兒教育 3,200元 1,600元
    小學預備班 3,200元 1,600元
    小學 3,200元 1,600元
    初中 4,800元 2,475元
    高中 5,200元 2,600元

    二、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內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前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批示摘錄第一款。

    三、本批示由2002/2003學年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4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2

    刊登日期:

    2002.6.3

    版數:

    673

    • 調整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文教用品津貼。
    被廢止 :
  • 第5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正規或等同於正規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及文教用品津貼金額調整
  •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第39/SAAEJ/96號批示 - 核准向非高等教育機構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及取得文教用品之規定——廢止五月十六日第58/GM/90號批示及七月二十六日第12/SAAEJ/91號之修改批示。
  • 第40/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學費津貼。
  • 第4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文教用品津貼。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4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文教用品津貼,其金額將調整如下:

    教育階段 津貼金額
    一級
    (人均收入不超過1,100元)
    二級
    (人均收入由1,101元至1,500元)
    幼兒教育 600元 300元
    小學預備班 850元 425元
    小學 850元 425元
    初中 1,300元 650元
    高中 1,300元 650元

    二、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內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前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批示摘錄第二款。

    三、本批示由2002/2003學年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4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2

    刊登日期:

    2002.6.3

    版數:

    1756-1758

    • 訂定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及津貼名額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第1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廢止一月二日第1/SAAEJ/97號批示。
  • 第4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及津貼名額
  • 第3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學年發放的大專助學金及津貼的名額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高等教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以及按照第1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二十六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如下:

    (一) 貸學金:六百九十五名;
    (二) 獎學金:一百名。

    二、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發放之津貼名額如下:

    (一) 住宿津貼:一百六十名;
    (二) 旅費津貼:三十名。

    三、發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機構就讀之貸學金受益人名額最多可達本批示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貸學金名額的65%。

    四、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定為10名。

    五、本批示第一及第二條所指之助學金及津貼之申請期定為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至七月十日。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43/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2

    刊登日期:

    2002.6.3

    版數:

    674-676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代表團的制服和運動裝備款式及使用規則》——廢止第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
  • 第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代表團採用之制服和運動裝備款式及使用規則”──廢止七月二十七日第25/SAAEJ/94號批示。
  •  
    相關類別 :
  • 體育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代表團的制服和運動裝備款式及使用規則》,該附件是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代表團的制服和運動裝備款式及使用規則

    一、參與國際賽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體育代表隊制服和運動裝備的基本顏色為綠色,並俱備下列款式和特點:

    1. 基本運動裝備

    T恤:綠色
    短褲:黑色
    襪:綠色

    2. 可供替換的運動裝備

    T恤:白色底綠色圖案
    短褲:綠色
    襪:白色

    3. 運動套裝

    上衣:綠色或白色底綠色圖案
    長褲:綠色或白色底綠色圖案

    4. 男性代表制服

    外套:藍色,縫有兩顆金色的金屬紐扣
    長褲:灰色
    恤衫:沒有規定的顏色
    領帶:沒有規定的顏色
    鞋:黑色
    襪:黑色

    5. 女性代表制服

    外套:藍色,縫有五顆金色的金屬紐扣
    半截裙:灰色
    恤衫:沒有規定的顏色
    鞋:黑色

    二、要求特定比賽裝備的項目及有關國際協會對比賽裝備顏色有強制規定者不受此限。

    三、在不違反有關項目的國際規定下,T恤的背面應橫向寫上“中國澳門”的中葡文字樣。

    四、運動套裝上衣的背面應橫向寫上“中國澳門”的中葡文字樣。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應出現在制服外套及運動套裝上衣的左胸前。

    六、負責籌備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代表團的各體育機構應與澳門體育發展局合作,以便取得符合規定的制服或裝備。

    基本運動裝備

    可供替換的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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