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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19/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43,000,000.00(肆仟叁佰萬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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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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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經營預算之預計淨差額為澳門幣2,326,100.00 (貳佰叁拾貳萬陸仟壹佰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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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簡勝龍,何兆基,盧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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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透過第48/2001號及第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發給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及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1號及第2/2001號臨時牌照的期限延長六個月。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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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契約所載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最後文本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9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為着本延期的效力,上述批示關於投注經紀業務的一切規則繼續完全有效。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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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9,008,064.25(壹仟玖佰萬捌仟零陸拾肆圓貳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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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撥款之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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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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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0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00 | 歷年之結餘 | $ 19,008,064.25 | |
(上年度管理結餘之增加) |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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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0 | 13 | 備用金撥款 | $ 19,008,064.25 |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監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黃彩冰——警務總長 馬耀權——警務總長 黃沛華——財政局代表 鄧世杰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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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重新公佈一月二十二日第21/GM/99號批示附件一、二及三的全文;在該文本內已引入由第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作出的修改。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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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7,700,564.70 (柒佰柒拾萬零伍佰陸拾肆元柒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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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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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7,700,564.701 |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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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常開支 | ||||||
雜項 | ||||||
05 | 04 | 00 | 03 |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7,700,564.701 |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蕭威利,委員:唐偉良,張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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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將三月二十七日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確定的提交修改道路法規草案的期限,延長四十五日。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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