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9/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9/2002

刊登日期:

2002.3.5

版數:

300

  • 關於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中所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收中央人民政府書面知會的時限。
相關法規 :
  • 第3/2002號法律 - 訂定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 第19/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關於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中所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收中央人民政府書面知會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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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合作類 - 國際法 - 其他 - 檢察長辦公室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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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3/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命令公佈:

    “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司法互助請求中通報程序時限所作的建議,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收中央人民政府書面知會的時限訂為十五日,自作出通報之次日起計算”。

    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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