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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3/2001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的開考通告須載有:
(一) 投考要件;
(二) 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錄取名額;
(三) 甄選方式;
(四) 考試範圍;
(五) 報考期限。
二、報考是透過致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學委員會)主席的申請書為之,並應附同證明具備投考要件的文件。
一、典試委員會由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分別規定的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及非常設成員組成。
二、典試委員會主席由教學委員會主席出任。
一、法律知識考試及語言能力考試的評分是採用零分至二十分制。
二、心理素質測驗的結果以“極為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與“不適宜”的評語表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08號行政法規
三、在法律知識考試或語言能力考試中取得的分數不足十分或在心理素質測驗中取得“不適宜”的評語的投考人,則被淘汰。
四、教學委員會可邀請具資格的機構協助舉行法律知識考試、語言能力考試及心理素質測驗。
一、典試委員會根據法律知識考試及語言能力考試的成績,對投考人進行評分,分數由零分至二十分,並編製有關的評核名單。
二、投考人的名次按其分數由高至低排列。
三、投考人所得分數相同時,依次參酌下列優先準則排序:*
(一)履歷評核得分較高;*
(二)心理素質測驗評語較佳。*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08號行政法規
四、評核名單編製完成後,教學委員會主席須立即將之張貼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培訓中心),並送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是在培訓中心的職責範圍內按照第13/2001號法律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
一、在培訓課程及實習中,採用持續評核制度。
二、每一階段的最後成績,應分別根據教員及培訓導師每月所編製的報告進行評核。
三、每月編製的報告,應考慮實習員在該期間的工作,當中包括其考試成績,以及學習上的參與程度而編製。
四、評核實習員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 法律知識水平;
(二) 一般知識水平;
(三) 工作、研究、決策及思考的能力;
(四) 人際關係;
(五) 組織能力及處事條理;
(六) 勤謹及守時。
一、在培訓課程及實習期間,缺席是指實習員在每日培訓的整段或部分期間內不在。
二、缺席以整日計算。
一、對缺席的解釋,須於缺席日起三日內透過填寫由培訓中心辦事處所提供的專用表格為之;如屬連續缺席,則該期間由最後一次缺席起計。
二、缺席解釋是否合理,由教學委員會主席決定。
一、培訓課程及實習結束後,教學委員會須編製實習員成績及格或不及格的最後報告。
二、教學委員會的最後報告是根據總評核的結果排列實習員的名次,而總評核則根據實習員在每一階段所取得的最後成績作出。
三、如實習員在上款所指總評核中所得分數相同,則在排列名次時須考慮:
(一) 實習員的工作履歷與學歷;
(二) 實習員在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錄取試中所取得的成績。
四、實習員成績及格或不及格的最後報告編製完成後,教學委員會主席須立即將之張貼在培訓中心,並送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一、須為每一實習員開立個人檔案,其內所載資料應不斷更新。
二、個人檔案內應載有:
(一) 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二) 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錄取試成績;
(三) 行政長官委任實習員的批示;
(四) 就任狀;
(五) 各階段內每月的報告及最後成績;
(六) 實習員成績及格或不及格的最後報告;
(七) 其他關於實習員狀況而應予記錄的資料。
在培訓課程及實習期間,可開辦有助於培訓實習員的補充課程。
課程階段在培訓中心內按照培訓課程及實習計劃及大綱進行,內容包括:
(一) 理論培訓;
(二) 實踐培訓;
(三) 調查研究活動;
(四) 研討會、討論會及參觀活動;
(五) 短期課程。
理論培訓分單元進行,目的是加深實習員對以下各方面的認識: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組織及體系;
(二) 司法組織;
(三) 專業操守;
(四) 民法;
(五) 商法;
(六) 刑法;
(七) 行政法;
(八) 稅法;
(九) 勞動法;
(十) 訴訟法;
(十一) 未成年人監護法。
實踐培訓的目的是使實習員能通過口頭及書面進行司法行為的模擬練習,逐步接觸司法方面的實際情況。
調查研究活動包括為作出批示或判決而進行的準備工作,以及對法律、學說及司法見解的資料進行處理的工作。
研討會、討論會及參觀的目的是使實習員能更容易掌握將來從事的司法工作,並確保其吸收新知識。
短期課程的目的,是教授以下內容:
(一) 法醫學及司法精神病學;
(二) 司法社會學及司法心理學;
(三) 刑事偵查學;
(四) 比較法制度;
(五) 國際法;
(六) 訴訟費用;
(七)商業記帳;
(八) 銀行法;
(九) 信息學;
(十) 訴訟程序的組織、處理方法及管理。
一、集體課的出席查核以簽到方式為之,而簽到表須在課節開始十分鐘後收回。
二、在分組課內,由教員負責對缺席進行記錄。
一、完成理論培訓每一單元後,實習員須接受一項筆試,該筆試以零分至二十分評分。
二、負責實踐培訓及調查研究活動的教員,須每月就每一實習員編製報告呈交教學委員會。
三、課程結束且經聽取所有教員對每一實習員的意見後,教學委員會須編製一份成績評核建議,評核時應考慮:
(一) 理論培訓每一單元結束後的筆試成績;
(二) 教員每月編製的報告。
四、教學委員會主席須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製作課程階段的最後成績。
五、課程階段的最後成績及格的實習員,可進入實習階段;不及格者,即被開除。
一、實習在法院及檢察院內按照實習計劃及大綱進行,並由擔任培訓導師的司法官加以指導及負責。
二、實習在司法假期內中止,但擔任培訓導師的司法官認為應協助其輪值工作者,不在此限。
由擔任培訓導師的司法官負責記錄實習員的缺席。
一、在實習階段內,擔任培訓導師的司法官須每月編寫由其負責的實習員的成績報告,並呈交教學委員會。
二、實習結束且經聽取所有擔任培訓導師的司法官對每一實習員的意見後,教學委員會須編製一份成績評核建議。
三、教學委員會主席須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製作實習階段的最後成績。
一、教學人員由教員及培訓導師組成。
二、在課程階段中,教員可為:
(一) 法院司法官;
(二) 檢察院司法官;
(三) 大學教員;
(四) 被公認為傑出的法律專家或其他領域的專家。
三、教學委員會主席可邀請具資格的人或機構參與培訓工作。
四、在實習階段中,視乎所涉行為的管轄權屬法院或檢察院而由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擔任培訓導師。
教員的委任期相當於課程階段的時間,而培訓導師的委任期則相當於實習階段的時間。
一、教員尤其有權限:
(一) 主持理論培訓課、實踐培訓課及調查研究課;
(二) 就實習員的工作進行討論及評審;
(三) 參與組織研討會、討論會及參觀。
二、培訓導師尤其有權限:
(一) 密切跟進由其負責指導的實習員的學習情況;
(二) 就實習員的工作進行討論及評審。
一、教員須在課程進行期間以外的時間享受年假。
二、在例外情況且不妨礙課程正常運作下,教學委員會主席得許可教員在上款所指期間內享受年假。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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