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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及二款以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認可總址設於澳門的中西創新學院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中西創新學院按照現行法例及本身章程的規定,享有章程、學術、教學、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的中西創新學院章程,該章程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中西創新學院”,葡文名為“Instituto Milénio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Millennium College”,以下簡稱“學院”,是一所受本章程規範的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二、學院的擁有人為“創新教育社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為“Millennium-Instituto de Educação, S.A.”,英文名為“Millennium Institute of Education, Limited ”;該公司是透過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所訂立的公證書而設立,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4047,總址設於澳門大堂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置地廣場1108室。
三、學院採用的縮寫,中文為“中西創新學院”,葡文為“IMM”,英文為“MMC”;學院具有本身的標誌、服式和禮儀。
學院總址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38號中土大廈八樓,並可在澳門以外設辦事處、代辦機構或教學點。
一、學院依法享有學術和教學自主權。
二、學院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規定,擁有紀律自主權。
一、 學院的宗旨為促進中國內地與西方國家的學術交流,發揮澳門的中介作用,為擬前往外國繼續接受高等教育的中國人,以及為擬到中國內地繼續接受高等教育的外國人,提供前期培訓。
二、學院開設人文、金融工商管理及社會科學等方面的培訓課程,其內容以填補中國內地及澳門教學的不足為主;學院亦為社區提供社會服務及與國內外同類機構合作。
三、學院的職責為:
1) 以面授教學方式、遙距教學方式,尤其透過互聯網,或以上述教學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向在澳門或外地居住的學生教授高等程度課程;
2) 與設於澳門或外地的教育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以及在相關領域內合辦高等程度的持續專業培訓課程;
3) 積極開展學術和科學研究,以鼓勵創新,致力提高師生的專業素質;
4) 確保高質教學,為中國內地及澳門的發展培養高素質的人才;
5) 在關於高等教育的澳門現行法律範圍內,促進並保障教學及言論自由,尊重文化差異及思想多元化。
四、學院為履行其職責,可與澳門或外地的公私機構,尤其與中國內地的公私機構簽訂意向書、協議、議定書及合同,亦可與同類的牟利或非牟利實體合作。
學院的營運年度或經濟年度以其教學年度或學術年度為準,即以每年九月一日為起始。
一、根據國際上採納及同類機構認同的學術及教學標準,學院採用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的分段教學方式,向學生提供高等程度培訓。
二、教學方式包括面授、討論、導修、遙距指導,以及研討、圖書館使用、語言實驗室及電腦室操作、在澳門及外地的實地學習。
一、學院頒授不同知識領域的高等專科學位及學士學位,對學院所開設的短期進修課程頒發證書或文憑。
二、學院可頒授榮譽名銜。
學院所開辦課程的入讀條件,由有權限機關按適用法例訂定。
一、學院教學人員應由具備博士或碩士學位的人士擔任。
二、只具備學士或同等學歷,但專業或教學經驗足以勝任教學職務的人士,亦可成為學院教學人員。
三、學院可聘用具備資格的人士為學院教學人員,但須經學術及教學委員會認可其資格。
四、學院可與本地或外地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定期聘請該等機構的教學人員到學院任教。
學院的機關為:
1) 校監;
2) 院長;
3) 校董會;
4)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5) 管理委員會;
6) 榮譽名銜委員會。
一、校監由學院擁有人的校董會委任。
二、校監的權限為:
1) 主持校董會;
2) 頒授榮譽名銜。
一、院長由學院擁有人的校董會任免。
二、院長的權限為:
1) 代表學院;
2) 促進及確保學院與澳門政府機關的關係,尤其與教育部門的關係;
3) 發出、認證及證明學院的一切文件,尤其是在完成學院的課程後所頒發的證書、文憑或同等學歷證明;
4) 主持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5) 主持管理委員會;
6) 主持榮譽名銜委員會;
7) 亦行使由本章程或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三、院長由最多兩名副院長輔助其執行職務,副院長由學院擁有人的校董會任免。
一、校董會為學院的執行機關。
二、校董會由十一至十七名成員組成,當中包括:
1) 校監,由其任主席;
2) 院長;
3) 副院長;
4) 榮譽主席;
5) 學院擁有人代表四名;
6) 獲邀的具功績、聲譽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三至九名。
三、校董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而在主席召集或經三名成員向主席建議召集下舉行特別會議。
四、校董會的權限為:
1) 訂定學院的中長期總體策略;
2) 負責學院的一般管理及教學工作的管理;
3) 決定是否開辦、更改或停辦學院的課程、學系、實驗室及研究中心;
4) 通過課程大綱、年度工作計劃及報告;
5) 通過年度的財務計劃及報告,以及年度財政預算和營運帳目;
6) 監督學院其他機關,並向其發出指引或指示;
7) 監督對適用於學院的法例和規章的遵守;
8) 履行法律、本章程或規章未特別授予其他機關的職務、職責及權限。
五、校董會可邀請具功績、聲譽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擔任榮譽主席一職。
六、榮譽主席的職責是參與學院各項活動及儀式,以及提高學院的聲譽。
七、校董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一、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1) 院長,由其任主席;
2) 副院長;
3) 各學系的主任;
4) 學院各技術及實驗部門的負責人;
5) 具博士學位的教員代表三至五名。
二、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而在主席召集下舉行特別會議。
三、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權限為:
1) 對學院的科學及學術活動方針作出修改建議,從而提高教學素質,促進學術研究,提高學院聲譽;
2) 制訂符合學生的學術及職業需要的課程大綱;
3) 按學院宗旨及方針制訂每項課程的學術及教學計劃;
4) 訂定學分制度和考核標準;
5) 評核所開展工作的成績;
6) 對是否開辦、更改或停辦學院的課程、學系、實驗室及研究中心發表意見;
7) 應院長及校董會的要求,對學院任何事宜發表意見;
8) 行使本章程或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四、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一、管理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1) 院長,由其任主席;
2) 副院長;
3) 總務主任。
二、學院總務主任負責執行在校董會授予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範圍內的一般管理工作。
三、管理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或在主席召集下舉行特別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1) 草擬行政計劃及財政預算;
2) 編製工作計劃,上一個經濟年度的工作報告及營運帳目;
3) 應校董會的要求,對學院任何事宜發表意見;
4) 行使紀律懲戒權;
5) 行使本章程或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五、第十三條第四款2)、6)及7)項所指校董會的權限可授予管理委員會。
六、行政人員可應邀或獲准參加管理委員會的平常或特別會議,但無表決權。
七、管理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一、榮譽名銜委員會負責對頒授榮譽名銜的建議進行審議。
二、榮譽名銜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院長,由其任主席;
2) 校董會代表四名;
3)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代表兩名。
三、榮譽名銜委員會的行政秘書一職,由主席在學院各部門中委任,並由其負責撰寫會議紀錄。
四、獲榮譽名銜委員會審議贊成的建議須提交校監核准。
五、榮譽名銜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六、只要由主席召集,榮譽名銜委員會就召開會議。
一、學院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為兩個學年,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各機關成員每到任期屆滿,可個別或整體連任。
一、學院機關的決議經校董會主席簽署,即具約束力。
二、在對外事宜上,學院須對院長的簽名負責。
一、任何成員出缺或因故而暫時或永久不能視事時,由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所指的人士替代;如章程未有指定人選,則由有關機關的其他成員指定的人士替代。
二、替代人的任期隨被替代成員的任期屆滿或重新擔任原來職務而終止。
三、院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院長指定的副院長替代;如無指定,則由擔任副院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院長替代。
學院機關的職權可授予或轉授,但章程或按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學院各機關的平常及特別會議均由主席召集及主持。
二、學院各機關的決議以其出席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同時,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三、按章程規定所制定的規章,可規定決議須以有關機關成員的特定多數票通過。
學院的管理遵循透明原則、依法原則,以及各學術、科學、教學機關、行政和財政機關的自主及權力分立原則。
一、學院具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其行使係按適用的一般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為之。
二、學院在行使其財政自主權時,管理本身的專有預算,並可收取本身的收入。
一、學院財政管理的基本工具為每一個經濟年度的工作計劃及報告、財務計劃及報告、財政預算和營運帳目。
二、學院須遵循公定會計制度,以及其內所定的會計原則。
三、在校董會建議下,院長可隨時設置一機關,對學院的帳目進行查核和審計。
學院擁有本身財產,並在法律範圍內全權管理和處分其財產。
在財產和財政自主權範圍內,學院的資源,除法律規定的其他資源外,尚包括:學費、學生的繳費、來自宿舍使用及學院舉辦研討會、座談會或會議的收入;個人或法人所作的贈與、捐贈及捐獻;政府倘提供的資助。
一、學院院長負責草擬或委託他人草擬本章程規定的學院運作及活動所需的規章,並提交校董會通過。
二、為符合上款規定,院長須作出安排,使學院各規章的草擬及通過在本章程核准及公佈後一年內完成。
三、對本章程的修訂適用第一款的規定,並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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