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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鑒於本辦公室文誤,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865頁之七月十二日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

(三)在法定期限內將代表處…
十一、…經代表處主任建議…”

應為:“二、…

(三)在法定期限內將辦事處…
十一、…經辦事處主任建議…”。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