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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01號法律

因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情節的刑罰加重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刑法典》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通過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條,行文如下:

「第六十八-A條

(刑罰的加重)

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刑罰加重之其他情節或規定,倘行為人透過不可歸責者作出事實,適用刑罰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