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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核准規範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所指載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設人員編制,而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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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所指之人員編制*

職務名稱 職位數目
助理 2
顧問 3
軍事化人員:
警務總長 1
副警務總長 1
警司
副警司
1
警長 1
副警長
高級警員/警員
6
偵查人員:
督察
副督察
2
首席偵查員、一等及二等偵查員
助理刑事偵查員
4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