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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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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之內部規章係適當地遵照有關章程的規定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予以核准;
考慮到上述規章未被適時地公佈於政府公報內;
考慮到有關規章訂有對外效力的規定,故有需將之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鑑於有需因應政權移交後所出現的轉變,因此應更新規章內的一些述語;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執行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命令公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之內部規章。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本規章係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訂立,旨在訂定有關的內部組織和人員編制,並對各組織機關和輔助機關權限上和運作上的一些規則進行補足。
一、執行委員會每年須根據活動報告的內容,在徵詢各主管的意見後,對現存的運作方式進行重新評估,從而將之更新、完善及現代化。
二、執行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 可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存的內部架構,以及對有關架構是否與貿促局職責相配合的情況進行重新評估。
三、要進行上述各款所指之重新評估工作,須知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推廣活動廳是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屬下 一個組織, 負責執行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活動及促進從事經濟活動人士的業務和機遇。
二、推廣活動廳尤其有權限:
a) 根據執行委員會的特定指示去開展按上級核准之計劃和預算來訂定之推廣澳門貿易、投資和離岸業務的活動;
b) 協助編製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活動計劃內有關推廣活動的部份;
c) 建議上級按法律和規章所訂的範圍及條件鼓勵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士;
d) 主動或在其他附屬組織的協助下識別商貿及投資機遇, 並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潛能之投資者引介至投資者服務廳;
e) 確保貿易投資促進局所舉辦和/或所參加的展覽和交易活動的一切實務和後勤工作。
三、推廣活動廳設有展覽組,負責確保上款e項所指權限的工作。
一、投資者服務廳是一個負責輔助投資者的附屬組織。
二、投資者服務廳尤其有權限:
a) 接待投資者,並確保每項投資計劃的投資者均獲分配一名技術員,作為投資者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溝通的橋樑;
b) 分析投資計劃書、建議書和意願書, 如有需要, 結合研究暨資料處對之所作出的經濟和財政上的可行性分析報告進行分析,並將需要投資委員會或專責公證員提供輔助的事項通報執行委員會;
c) 製訂一份用以監督投資者服務廳各技術員所負責之一切投資計劃的目錄表,列出較為重要的事項、積極參與落實投資計劃工作之公共實體的名稱, 以及每項投資計劃的狀況;
d) 知會投資者一切關於其投資規劃以及落實有關投資的情事, 尤其關於投資委員會在會議上就有關事宜所表達的意見、作出的解釋以及指出的投資概況;
e) 協助編製活動報告, 載明已落實和未被落實的投資計劃, 列出後者落空或不成功之原因;
f) 應投資者之請求,或不存在此類請求,但有關問題未能在投資委員會上獲得解決致使有絕對需要時, 協助投資者與參與落實投資計劃程序之公共實體接觸;
g) 確保專責公証員及投資委會員所需之行政輔助工作,保証為投資委員會辦理一切編排有關會議程序的工作。
一、離岸業務廳是一個負責下列事宜的附屬組織:
a) 發出經營澳門非金融離岸業務的准照,並對該活動進行監察;
b) 參與研究和制訂離岸活動政策;
c) 協助其他公共實體和推廣活動廳舉辦以推廣澳門離岸業務為宗旨的活動。
二、離岸業務廳設有離岸業務牌照組和離岸業務監管組。
離岸業務牌照組有權限:
a) 就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所提出的發牌申請進行研究,並將有關結果作出通告,同時,向申請獲批之機構徵收應付之開辦費用;
b) 編製非金融離岸業務的登記冊, 並保存最新資料;將有關情事知會澳門金融管理局, 並確保徵收所要求的運作費用;
c) 就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和離岸輔助服務機構申請聘用非本地勞工之事發表意見。
離岸業務監管組有權限:
a) 就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和離岸輔助服務機構遵守規範離岸業務之法律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察;
b) 對證實為違法的行為進行相應的實況筆錄;
c) 就違法行為組成卷宗,並編寫報告書,載明有關卷宗的審理結果,如違法行為的存在與否、違法行為之定性及處以之罰則等;
d) 就針對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負責監管的離岸業務機構的運作而提出的投訴和異議進行分析,調查其理據及採取適當的措施。
一、研究暨資料處是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屬下一個提供技術援助的組織,負責研究和分析經濟,以及向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士提供資料。
二、研究暨資料處有權限:
a) 收集、有系統整理和提供澳門出口和對外市場的產品和服務的分析資料以及有關產品和服務的特性;
b) 對投資計劃在經濟和財政上的可行性進行分析;
c) 應執行委員會的要求或按照職務命令或職務指示,提供經濟方面或其他方面的意見;
d) 協助識別商貿和投資機遇;
e)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指引,編製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活動計劃和有關的執行報告;
f) 按照執行委員會的規定,協助舉辦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辦之技術培訓活動、課程、座談會和研討會;
g) 訂購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有裨益的刊物,並將之分類;設立一文件資料庫並整理之,以供內部及一般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士使用;
h) 在國際互聯網上建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網頁,並會參照使用者以及其他附屬組織的意見及按照上級的指示,確保網頁內容的更新和改善;
i) 與推廣活動廳共同合作,確保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刊物,如「貿易投資快訊」和「澳門經貿之窗」等雜誌提供技術監督,保證其出版。
三、研究暨資料處設有刊物設計組,負責執行上款i項所指權限的排版和設計工作。
一、投資居留暨法律處是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屬下一個提供技術援助的組織,負責分析和研究法律方面的事項。
二、投資居留暨法律處尤其有權限:
a) 應行政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的要求,就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b) 對於依照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特別制度及有其修訂本而作出之投資居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申請,確保製定相關卷宗和開展相關的手續程序;
c) 根據上級指示擬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之職務命令、職務指示和內部通告文本;
d) 對要求徵詢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意見之法規草案發表意見。
一、對外合作廳是一個負責發展對外合作及公共關係的附屬組織。
二、對外合作廳的權限如下:
a)拓展與澳門、內地及世界各地的政府機構、貿易投資促進機構、商會及同類組織等的聯繫;
b)研究及制定與外地實體簽訂之協議書,並負責協調、統籌及跟進;
c)協助本地工商界與a)項所指機構之聯繫。
三、對外合作廳下設公共關係組。
* 附加 - 請查閱:第7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一、公共關係組尤其有權限:
a) 確保行政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與傳播機構的聯系;
b) 籌備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負責舉辦的訪問活動、研討會、會議及類似之活動,確保展開一切聯系公共和私人實體參與有關活動的實務工作;
c) 確保企業考察團之接待工作。
二、上款所指權限須明確依照其他附屬組織所提的,且經執行委員會核准的建議書內容,並遵照有關核准所訂之規則、指示和限制執行,甚或直接按執行委員會的指示進行。
一、行政暨財政處為輔助執行委員會處理行政程序、會計和預算,以及電腦資訊系統等方面事項的一個附屬組織。
二、行政暨財政處設有行政暨財政組和電腦資訊組。
行政暨財政組尤其有權限:
a) 透過整理和登記書信及其他內部資料的文件,確保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文書處理;
b) 發佈職務命令和內部通告,並將之整理及存檔;
c) 組織為採購工作所需之設備和物料的卷宗、核對發票、供應文儀用品及編製年度存貨清冊,但與電腦資訊設備和其他電腦資訊物料有關者除外;
d) 確保財產之管理、編製有關之存貨清冊,使之保存最新資料,並監督貿促局之設施、停車場、通訊和電腦資訊設備和系統等之保存、保安和保養工作;
e) 編製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預算提案,確保執行其會計帳目及編製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負責之帳目;
f) 組織各工作人員之個人檔案,並使之保存最新資料,尤其人員缺勤和年假之登記和監管事宜,並回應請求發出証明書或聲明書;
g) 計算報酬、津貼以及扣除予社會保障基金和類似機構的款項,並為指派出外公幹的人員購買保險及訂購機票。
電腦資訊組尤其有權限:
a) 根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需求,編製電腦資訊方面的建議書及電腦程式,並就內部使用有關電腦資訊的資源提供技術協調及支援;
b) 設計能自動處理訊息的系統,使資訊的流程更趨合理,更能貫徹落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職責;
c) 組織為採購工作所需之電腦設備和物料的卷宗;
d) 訂定所需之安全規則,確保資料的保密性,並負責管理所有使用者獲取資料之密碼;
e) 對於逾越法律或規章規定之保存期的資料,建議作選擇性銷毀;
f) 以微縮及法律或規章訂定的其他方式將文件存檔。
一、商務促進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o Business Support Center”,是相當於廳級的附屬組織,負責向商會及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提供商務服務。**
二、商務促進中心的權限如下:
a)提供配有辦公室設備的場所予投資者及企業在成立籌辦階段使用;
b)提供適當之運作場所予第九-A條第二款a項所指的實體在本澳設立辦事處;
c)提供適當之運作場所,用以組織商機推介會議、舉行工作坊以及發佈產品及服務訊息,並提供相應的行政及技術支援,以協助商會及企業創造和把握本地及海外商機;
d)確保與本局的其他附屬組織及其他政府機構的聯繫,以協調向企業提供之服務;
e)以“一站式服務”方式向中小企提供支持,包括最新商務信息、中小企業輔助計劃的諮詢、在澳開展業務的行政手續、尋找合作夥伴、產品及服務的宣傳推廣、協助參與會議展覽活動等;**
f)與本地及海外商會/機構合作舉辦促進中小企開拓市場的經貿交流活動;**
g)建議並實施協助中小企拓展業務的支援及鼓勵措施,把握相關產業,尤其是會議展覽業發展所帶來的商機;**
h)確保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為協助中小企所舉辦及/或參加活動的相關後勤工作;**
i)為有意來澳舉辦會議和展覽的機構提供支援和鼓勵措施;**
j)制定中心設施使用規章,並負責設施的管理。**
三、商務促進中心設有中小企服務中心,相當於組級,英文名稱為“SME Service Center”,簡稱為“SMEC”,具權限執行上款e至h項所指的職能。**
* 附加 - 請查閱:第7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僅在載於有關會議記錄後方具約束效力。
二、表決不一致時, 敗方委員得要求將解釋其所投之票的聲明載入會議記錄內。
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可委任局內一名工作人員作為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之無表決權的秘書。
一、除《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規章》所訂定之權限外,執行委員會之權限還包括:
a) 按各委員負責管理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架構內之一個或多個部門的情況,對應劃分責任範圍;
b) 對於已被視為無需要或無用之屬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產的物料和其他資產,在有需要時,得將有關之廢棄或報銷建議交由有權限實體許可;
c) 批准轉讓或讓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產內的資產;
d) 撥出上限為澳門幣壹萬元之款項供機構運作開支之用。
二、執行委員會之權限包括一般行政管理上之一切權力,尤其調動金融機構內有關其業務帳目的款項、簽發及背書在貿促局帳戶內提存款項的支票、清訖貿促局的進帳以及開立或背書任何記名証卷。
執行委員不在、不能視事或職位出缺時,其責任範圍內之事項將依照執行委員會按情作出之決議予以處理。
一、執行委員會得將權限授予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範圍包括支付:
a) 人員薪俸及人員公幹的開支;
b) 為某些須持續執行的標的而訂定的合同的開支;
c) 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每次上限為澳門幣伍萬元;
d) 緊急及不可拖延的開支,金額最高為澳門幣拾萬元。
二、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按照上款a至c項所作出之行為被視為一般的管理行為。
三、根據第一款d項規定所作出之行為,須在行為作出後,由執行委員會在緊隨之首次會議上追認。
一、執行委員會有權限發出內部職務命令和內部通告,旨在通佈所作出之決議內容或訂定一般的管理指引。
二、在其法定及章程規定之職責範圍內發出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對外方面的通知及通告,須預先獲得執行委員會批准,並由負責相關範疇之委員及主席簽署。
一、投資委員會成員係由列明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所指批示內之實體組成。
二、在落實投資計劃方面,倘認為有需獲得更詳盡的解說,委員會主席得邀請非列於上款所指批示內之實體代表列席會議。
一、會議召集書須提前五個工作天發出。 在合理之緊急情況下,召集書應盡早以最快捷之方式發出。
二、召集書須附同按每項投資計劃編排的工作程序表,以及各成員所需,俾能更投入會議內容的資料。
行政長官得為投資委員會之常設委員代表訂定特別報酬。
一、分別按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規定所招聘之專責公証員及登記和公証文員之報酬,將由行政長官在同時核准有關徵用或核准訂立相關之提供勞務合同的批示內訂定。
二、出現上款所指情況,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須負責:
a) 支付以徵用及專職制度提供服務者之薪酬和附帶報酬;
b) 以兼任方式提供服務者,只支付附帶報酬。
三、按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b項規定所招聘之專責公証員之報酬,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負責支付,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決議訂定。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之人員編制載於本規章附件內,為本規章之組成部份。
廢止所有與本規章抵觸之內部條文。
| 職級 | 職位 |
| 高級經理 | 5 |
| 經理 | 3 |
| 副經理 | 8 |
| 高級技術員 | 50 |
| 技術員 | 13 |
| 助理技術員 | 26 |
| 行政文員 | 10 |
| 輔助人員 | 8 |
| 總數 | 123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1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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