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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刊登於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的,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的第10/2000號法律文本有不正確之處,需要更正。

原文為:

“ 第三節

工作證及武器的使用”

更正為:

“ 第四節

工作證及武器的使用”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九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副主席 劉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