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0

刊登日期:

2000.4.24

版數:

290

  • 命令向跟進《商法典》的適用情況的關注委員會成員發放出席費。
相關法規 :
  • 第2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跟進《商法典》的適用情況的關注委員會。
  • 第5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命令向跟進《商法典》的適用情況的關注委員會成員發放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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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經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第十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跟進《商法典》的適用情況的關注委員會,其成員參加會議時,應獲發出席費。

    二、成員中的獲免除辦公時間限制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及主管人員,不獲發出席費。

    三、出席費的金額相當於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十。

    四、根據第一款的規定而發放的出席費,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許可。

    五、因執行本批示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預算支付。

    六、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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