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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200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成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之「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及「熱帶氣旋信號」。

第二條-廢止九月十三日第134/86/M號訓令。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日發佈。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

一、概要

(一)可能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熱帶氣旋,通常出現在五月至十一月底,尤以七月至九月為甚。

(二)該等在南中國海及太平洋形成的熱帶氣旋,通常掠過菲律賓群島,而從該處起,通常在中國南部海岸登陸。

(三)熱帶氣旋中心接近時,通常吹強風,有時吹強烈的陣風,以及帶有和緩至頗大的雨及驟雨。

(四)熱帶氣旋以號數及由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理事會/世界氣象組織之颱風委員會中的國家及地區提供的名字而命名,在這項識別之前,有關名稱是以下表所載並依據觀察所得受影響地區的最高風速為考慮,指示出熱帶氣旋的特徵:

受影響地區之最高(平均)風力 所訂的稱號
達至每小時六十二公里 熱帶低氣壓
由每小時六十二公里至每小時八十八公里 熱帶風暴
由每小時八十九公里至每小時一百一十七公里  強烈熱帶風暴
每小時一百一十八公里以上 颱風

二、熱帶氣旋信號

(一) 按照熱帶氣旋的特徵,懸掛特別信號,晚間則使用燈號。

(二)該等風球的號數和形狀,一如本指示以中、葡、英三種文字編制的附錄信號表所載者。

(三)懸掛熱帶氣旋信號,由一至十不連續之號數編排,是可能發生的情況,而非指懸掛時觀察所得的情況。

(四)因此,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將預先提供所需的氣象資料,以便採取可能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生活的特別措施,而該等措施並不直接倚賴上述預測信號。

(五)熱帶氣旋信號懸掛或除下,是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按情況的演變而決定。

三、各熱帶氣旋信號的意義

(一)一號風球-凡一個熱帶氣旋中心集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八百公里範圍內,而其情況足以於稍後可能影響本地時,即懸掛此風球。因此,是一個警告信號。

(二)三號風球-此信號指熱帶氣旋中心可能產生風力平均時速由每小時四十一公里至每小時六十二公里,有達至每小時約一百一十公里的陣風。

(三)八號西北、八號西南、八號東北及八號東南風球-所稱西北、西南、東北及東南,是指在未來數小時內的可能風向。八號風球表示熱帶氣旋繼續移動,而可能引致天氣情況惡化,風力平均時速由每小時六十三公里至每小時一百一十七公里,陣風約達每小時一百八十公里。

(四)九號風球-當熱帶氣旋中心繼續接近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內,並按照具體資料而判斷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受嚴重影響時,即懸掛此風球。

(五)十號風球-當觀察到熱帶氣旋中心已接近,將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亦被包括在受影響最大的區域內,而平均風力超過每小時一百一十八公里及吹強烈陣風時,即懸掛此風球。

熱帶氣旋之風力突然減弱,通常表示熱帶氣旋中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上空。此一短暫平靜時刻之後,隨之而來的是風速突然增強,帶有強烈陣風,其風向與平靜之前所錄得的大有不同。

四、概則

(一)遇有熱帶氣旋,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應:

(1)使市民獲得有關熱帶氣旋進展的消息,並向傳播機構提供認為必要的指示及預測;

(2)當接獲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通知,文化局及港務局應立即分別於大炮台及東望洋炮台懸掛或除下熱帶氣旋信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02號行政命令第19/2008號行政命令

(3) 按照特別規則之規定,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供資料,以便採取特別措施。

(二) 當接獲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通知後,各負責單位-澳門半島:文化局(大炮台)與港務局(東望洋炮台和嘉路一世船塢)及路環島:海關(路環九澳港海關站)-應立即進行懸掛或除下熱帶氣旋信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02號行政命令

五、特別規則

(一)當任何熱帶氣旋信號宣佈後,在此期間,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將採取及維持特別監察措施。

(二)任何八號或以上風球一經懸掛,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將採取下列措施:

(1) 除編制有關情況所需的其它特別報告外,每小時編寫關於熱帶氣旋進展的天氣報告一份。而此天氣報告將送交民防行動中心及社會傳播機構;

(2)至少在一個半小時前預測將會危及在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蓮花大橋上行駛的車輛的天氣情況。*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02號行政命令

所指的一小時半時間,如情況的進展突然惡化,得予縮減。


熱帶氣旋信號*
TROPICAL CYCLONE WARNING SIGNALS

本表所指的信號懸掛於下列地點:東望洋炮台及大炮台。

Signals are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places: Guia Lighthouse and Monte Fortress.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02號行政命令第19/2008號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