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8/2000號行政法規

更改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名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名稱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名稱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葡文名稱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並保留原葡文名稱縮寫“AMCM”;核准其通則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中提及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者皆視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