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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5/2000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2000

刊登日期:

2000.1.17

版數:

66

  • 修訂印花稅票。
被廢止 :
  • 第24/2020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  
    相關法規 :
  • 第17/88/M號法律 -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第15/2000號行政法規 - 修訂印花稅票。
  • 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及有關總表的全文;在該文本內已引入由第8/2001號法律、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及第15/2000號行政法規作出的修改。
  •  
    相關類別 :
  • 《印花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4/2020號法律 廢止

    第15/2000號行政法規

    修訂印花稅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所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格式及特徵

    印花稅票的面積為16.5毫米闊,26毫米長及具有以下之特徵:

    (一)上部左方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字樣、右方以大楷寫成之«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字樣;

    (二)左下部,分別以中文及葡文註明其面值的字樣;

    (三)右下部以大楷寫成之"MOP"後註有以數字所顯示的面值;

    (四)在第(二)項及(三)項所述字體之上,有以中文表述「印花」並以大楷寫成“Estampilha Fiscal”的字樣;

    (五)中央部份,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六)整個票面印有淺藍色的、連續排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大楷«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的字樣。

    第二條

    面值

    印花稅票之面值分別為澳門幣壹圓、貳圓、伍圓、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及壹佰圓,其式樣載於成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內。

    第三條

    顏色

    印花稅票將以下列顏色印制:

    (一)底色為白色,並印有第一條(六)項所指字樣;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法律附件三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三)分別以深黃、深藍、綠、橙、紅、棕及紫色來區分壹圓、貳圓、伍圓、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及壹佰圓的印花稅票。

    第四條

    廢止及銷毀

    現時出售面值為叁圓、肆圓、陸圓、柒圓、捌圓、玖圓、叁拾圓、肆拾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印花稅票予以廢除及終止其效力,並應以焚燒的方式處理。

    第五條

    過渡性規定

    一、截至開始流通本行政法規所核准的印花稅票三十天內,現出售或已流通的印花稅票經財政局另加印記後仍繼續有效,而該印記的式樣載於本法規的附件二內。

    二、現流通的,包括第四條規定廢除的印花稅票,經按上款所述的規定及期限另加印記後方可維持其效力。

    第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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