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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所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印花稅票的面積為16.5毫米闊,26毫米長及具有以下之特徵:
(一)上部左方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字樣、右方以大楷寫成之«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字樣;
(二)左下部,分別以中文及葡文註明其面值的字樣;
(三)右下部以大楷寫成之"MOP"後註有以數字所顯示的面值;
(四)在第(二)項及(三)項所述字體之上,有以中文表述「印花」並以大楷寫成“Estampilha Fiscal”的字樣;
(五)中央部份,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六)整個票面印有淺藍色的、連續排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大楷«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的字樣。
印花稅票之面值分別為澳門幣壹圓、貳圓、伍圓、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及壹佰圓,其式樣載於成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內。
印花稅票將以下列顏色印制:
(一)底色為白色,並印有第一條(六)項所指字樣;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法律附件三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三)分別以深黃、深藍、綠、橙、紅、棕及紫色來區分壹圓、貳圓、伍圓、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及壹佰圓的印花稅票。
現時出售面值為叁圓、肆圓、陸圓、柒圓、捌圓、玖圓、叁拾圓、肆拾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印花稅票予以廢除及終止其效力,並應以焚燒的方式處理。
一、截至開始流通本行政法規所核准的印花稅票三十天內,現出售或已流通的印花稅票經財政局另加印記後仍繼續有效,而該印記的式樣載於本法規的附件二內。
二、現流通的,包括第四條規定廢除的印花稅票,經按上款所述的規定及期限另加印記後方可維持其效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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