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199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1999

刊登日期:

1999.12.20

版數:

302

  •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的任命。
相關法規 :
  • 第4/1999號行政命令 -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的任命。
  • 更正 - 公佈於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數份行政法規、行政命令及行政長官公告。
  • 第50/2001號行政命令 - 將法官的合同續期兩年。
  • 第22/2002號行政命令 - 應中級法院一名法官的要求,解除其官職。
  • 第34/2002號行政命令 - 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院長的委任續期
  • 第26/2003號行政命令 - 任命外籍法官,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法官
  • 第27/2003號行政命令 - 解除一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法官的官職
  • 第40/2003號行政命令 - 將終審法院一名法官的聘用合同續期
  • 第17/2005號行政命令 - 解除一名學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法官及合議庭主席的官職。
  • 第35/2005號行政命令 - 任命兩名外籍法官出任第一審法院法官及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 第36/2005號行政命令 - 續任第一審法院兩名法官。
  • 第50/2005號行政命令 - 將一名終審法院法官的聘用合同續期。
  • 第46/2007號行政命令 - 將一名終審法院法官的聘用合同續期。
  • 第57/2009號行政命令 - 續任一名終審法院法官。
  • 第70/2011號行政命令 - 續任一名終審法院法官。
  • 第70/2013號行政命令 - 將一名終審法院法官的聘用合同續期。
  • 第58/2015號行政命令 - 續任一名終審法院法官。
  •  
    相關類別 :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99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官的任命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行政長官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下列法官:

    (一)終審法院法官(三名)

    岑浩輝;
    朱健;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

    (二)中級法院法官(五名)

    賴健雄;
    蔡武彬;
    José Maria Dias Azedo(司徒民正);
    陳廣勝;
    Sebastião José Coutinho Póvoas(白富華)。

    (三)初級法院法官(十三名)

    譚曉華;
    Mário José de Oliveira Chaves(查贇);
    Alice Leonor Neves Costa(高麗斯);
    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
    周艷平;
    Mário Augusto Silvestre(蕭偉志);
    葉迅生;
    Teresa Leong(梁祝麗);
    何偉寧;
    唐曉峰;
    林炳輝;
    張婉媚;
    岑勁丹。

    上述任命的法官中,Mário José de Oliveira Chaves(查贇)、Alice Leonor Neves Costa(高麗斯)及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為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葉迅生、岑勁丹為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其他為初級法院獨任庭法官。

    (四)行政法院法官(二名)

    馮文莊;
    Lino José B. R. Ribeiro(李年龍)。

    二、除第二條所列者外,上款任命的法官均屬確定委任的本地編制司法官。

    第二條

    外籍法官的聘用

    第一條任命的法官中,下列者為依法聘用的外籍法官,為期二年,可續任: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
    Sebastião José Coutinho Póvoas(白富華);
    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
    Lino José B. R. Ribeiro(李年龍)。

    第三條

    院長的任命

    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下列院長,任期三年,可以續任:

    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
    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譚曉華。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 ] >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