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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公報編號:

1/1999

刊登日期:

1999.12.20

版數:

313

  •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相關類別 :
  • 全國性法律/中央政府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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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一、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為北京。

    二、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今年為一九四九年。

    三、全體一致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

    四、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紅地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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